組織章程
華岡合唱團組織章程
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一日 訂定
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修訂
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修訂
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團員大會通過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合唱團(以下簡稱本團)為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所
組成之康樂性社團。
第 二 條 本團最高宗旨在於「振大漢之天聲,傳中國之雅樂」。本團成立之
目的在提供對音樂有興趣的同學,在課餘時有一個追求音樂知識的環境,更希
望透過對合唱音樂的探討,把 真、善、美的歌聲傳達於各地。
第 三 條 本團團址為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 本校)
第二章 團員的權利義務
第 四 條 本團之團員以在本校就學之學生為限。
第 五 條 凡本校之學生通過甄試而加入本團者,皆為本團之團員。
第 六 條 繳費團員皆享有本團賦予之權利,並須承擔對本團應盡之義務。
第 七 條 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(一)死亡。
(二)自願出團。
(三)休、退學、轉學。
第 八 條 繳費團員有選舉、罷免團長,議決一切提案之權利。
第 九 條 團員有被任命擔任幹部及各委員會委員之權利。
第 十 條 團員有每學期繳納團費之義務,未繳團費者得取消在本團之一切權
利。
第 十一 條 團員有出席團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 十二 條 團員有出席例行活動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 十三 條 本團團員有違反國家法律、校規、章程或不遵守團員大會決議而致
危害本團情節重大者,得經團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組織
第 十四 條 團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 十五 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團,對內負責團務之推行,並行使本
章程所賦予之職權。
第 十六 條 本團負責人改選時,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:
(一)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(含)分以上者
(二)未曾被本團除名者
(三)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(含)分以上者。
(四)該學生為本團團員。
第 十七 條 本團應將負責人改選及交接資料送交輔導單位。
第 十八 條 本團幹部之選任,以本團團員意願為原則。本團負責人選任及監督
幹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
第 十九 條 本團團長下設副團長、活動、文書、公關、總務(出納)、總務
(會計)、美宣、譜務等幹部,輔佐團長推展團務,團長得視實際情況做增
減。
第 二十 條 本團得敦聘本校師長一人,為本團之名譽團長。
第二十一條 本團得敦聘本校師長一人,擔任本團之指導老師,基於指導立場,
指導本自治團體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得敦聘學有音樂專長之師長一人,擔任本團之指揮。
第四章 團員大會
第二十三條 團員大會的職權:
(一) 選舉、罷免團長。
(二) 議決一切提案及組織章程修正案。
(三) 對團長所提之幹事任命案行使同意權。
(四) 對團務提出詢問或質詢。
(五) 審核社團學期預算及結算。
第二十四條 團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團
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。
第二十五條 團員大會之召集,應於七日前通知各團員;臨時大會之召集,則應
於三日前通知。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第二十六條 團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團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以參加表決之多
數為可決。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,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
通過,並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:
(一)社團宗旨之變更。
(二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三)團員之除名。
(四)財產之處分。
(五)負責人之罷免。
(六)社團之解散。
其他和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團員大會中的議事程序及規則,除本組織章程已規定外,適用內政
部最新頒訂之「議事規範」。
第五章 團長
第二十八條 團長之職權:
(一) 依規定召開團員大會
(二) 規劃組織體系
(三) 執行團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
(四) 依照經費預算審核委員會通過之預算,有經費之使用權。
第二十九條 團長之選舉、罷免,依照本校頒定之「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
與社團輔導辦法」辦理之。
第 三十 條 團長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三十一條 團長缺位時,由副團長代理職務至該次任期結束為止。但副團長為
兩人以上時,由幹部推派其中一人代理之。團長及副團長均缺位時,由現任幹
部互相推派一人代理之。
第六章 幹部
第三十二條 本團幹部由團員意願遴選,提交團員大會表決通過而任命之。
第三十三條 幹部若有不稱職之情況,團長或團員得提交團員大會表決通過而罷
免之。
第三十四條 幹部任期一年,並可連選不得連任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三十五條 團員繳納團費規則如下:
(一)在團第一、二年:
•每學年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•每學期新台幣陸佰元整。
(二)在團第三年:
•每學年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•每學期新台幣叁佰元整。
(三)在團第四年或以上:
•每學年新台幣貳佰伍元整。
•每學期新台幣壹佰伍元整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左:
(一) 團員繳納之團費。
(二) 師長、團員畢業之唱友及其他人士之贊助。
(三) 演出之酬勞。
(四) 其他補助收入。
第三十七條 新任團長應於學期開始前,擬定新學期之預算及收取團費之金額,
送經「團員大會」通過。
第三十八條 團費未經團員大會通過,不得向團員徵收。
第三十九條 本團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,提經團員大會審議。
第 四十 條 本團應每月公布財務報表,供團員閱覽,進行公開徵信。
第四十一條 退費機制:
(一)社課開課一周內申請退費者,給予全額退費。
(二)社課開課一個月內申請者,給予百分之五十退費。
(三)社課開課逾一個月申請者,不予退費。
(四)具低收入戶證明者,經申請得以免除社費。
第四十二條 本團解散前,應先償還債務,並召開團員大會議決剩餘財產之分
配,陳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。
無法處理之剩餘財產,得由輔導單位將之分配給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。
第八章 委員會
第一節 音樂委員會
第四十三條 本團設有音樂委員會,委員由助理指揮、伴奏、各聲部負責人共同
組成,團長為當屆委員兼召集人,但得指派。
第四十四條 本委員會職權為負責辦理本團與音樂有關之各項事務。
第四十五條 委員任期一年,得連任。下任委員由本屆 委員或指揮遴選之。
第四十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額數須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始生效力。
第二節 其他
第四十七條 團長或團員大會得視情況需要,而設特別委員會,處理特別之事
務。
第九章 章程之實施及修改
第四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,由幹部會議為之,並做成釋文。
第四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時,需於團員大會開會前十五日公佈,並通知所有團
員。
第 五十 條 本團之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,送經團員大會審議並送交本校輔導單位核
備後公佈實施,修改亦同。